办理条件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按照以下规定由有关单位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1)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家庭旅馆等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2)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3)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4)因出差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办理材料
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步骤一: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步骤二:居住证申领。
1.申请: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发放居住证。
3.领取:公民根据领取凭证日期信息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领取居住证。
注意事项:
流动人口在以下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1)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在藏常设机构、工地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雇主负责申报;
(2)居住在出租(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
(3)居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负责申报;
(4)居住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委员会负责申报;
(5)居住在其他场所的,由本人负责申报。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偏远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理费用:首次办理,不收费。
办理地点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户籍派出所。